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谁来担?
高压触电致人死亡,责任谁来担? > 【案情回顾】 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癫痫病药物治疗怎么样啊?承包经营该村的三口鱼塘,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但宋某继续经营该鱼塘。宋某经营的鱼塘中间位置上方架有三根10千伏高压电线,三根电线中,很低一根距地面5.13米,该线路的架设符合*中医治疗癫痫病的方法电力法规定的高度。鱼塘周围和电线杆上无任何警示标识。 一日,马某骑车到宋某所经营的鱼塘钓鱼。宋某与马某口头商定好钓鱼价格后,马某即开始垂钓,宋某则去了他所经营的其他鱼塘。下午2:30左右,宋某到马某钓鱼的地方查看时,发现马某已躺在离他钓鱼的位置约十米处的麦田里,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为马某系左手触电致电击死亡。马某的妻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3536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宋某及某村委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法官析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由于其疏忽大意,致使自己触高压线电击致死,其本人应负事故30%的责任。 被告宋某作为鱼塘的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尽到提醒被害人马某在高压线下钓鱼有危险之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30%的责任。 被告电力公司作为特殊侵权的主体,虽然其建成的高压线路符合*电力法的相关规定,但因高压线属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其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无过错责任,应承担事故25%的责任。 被告村委会在与宋某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对宋某继续经营鱼塘的做法没有制止,疏于管理,应负该事故的15%责任。 【律师说法】 综合对侵权行为概念及分类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宋某和村委会的行为均构成消极的侵权行为。首先,两被告主观上均存有过错。宋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其应在鱼塘周围或电线杆上作一些警示标识,并告知马某要注意安全,但是这些基本义务宋某未做到,其主观上存在过失。被告村委会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应明确表示是续签合同让宋某继续经营鱼塘,还是及时收回鱼塘不再让宋某继续经营,但村委会对此不闻不问,对宋某继续经营鱼塘的做法没有制止,其怠于行使对鱼塘的管理权,很终导致马某死亡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也存在过失。 其次,马某触电死亡的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且与两被告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指出的是,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对马某的死亡只是间接原因,而不是直接原因。所谓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儿童颠病怎么治疗能好如以拳击致人伤害;所谓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武汉可以治疗癫痫病的医院有哪些的原因,如甲辱骂乙致乙心脏病突发而死亡。从表象上看,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原因力上是有区别的。直接原因一般是直接作用于损害结果,它在损害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某种必然的、一定的趋向。而间接原因对损害的发生不起直接作用,它往往是偶然地介入了其他因素,并与这些因素相结合,才产生了损害后果。一般来说,直接原因作用于结果的力量要强于间接原因作用于结果的力量,而间接原因往往是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自然因素和受害人自身的因素,才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来看,无论是被告宋某没有尽提醒被害人注意自身安全之义务还是被告村委会怠于行使管理鱼塘的义务,都不必然导致马某的死亡,二者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仅存在某种偶然的、可能的联系。但这种偶然的、可能的联系与受害人自身的因素(疏忽大意触及高压电)相结合很终导致受害人的死亡。 关于被告电力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尽管被告电力公司架设的高压线符合*电力法规定的高度,但由于其利用高压线输送电力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方正 |